商丘古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二条已修改睢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归德府古城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古树名木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砍伐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商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