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使科学技术投入同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把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