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稳定增加农业科学技术投入并逐年提高,农业发展基金每年应安排百分之三十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