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条有效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营国家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和国家机关公文寄递业务;(二)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三)冒领、私拆、隐匿、毁弃、盗窃、扣留快件;(四)故意延误投递快件;(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用户个人信息;(六)擅自停止办理快递业务;(七)出借、出租带有快递专用标志的专用车辆、专用标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