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二十八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省邮政管理机构颁发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未经许可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