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新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新建的居民住宅区,应当由单位或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到当地邮政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具备下列条件的,邮政企业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7日内安排投递:

(一)具备邮政车辆和邮政服务人员的通行条件;

(二)有统一编制的门牌号码;

(三)已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或者接收邮件的场所;

(四)按规定需要办理中外文名称登记,已办妥登记手续。

暂不具备投递条件的用户,邮政企业应当将邮件投递至与用户商定的邮件代收点或者信报箱。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