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已废止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颁发、换发或者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必要时,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