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申请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四)房屋测绘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