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第二十六条已废止申请新建非商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合法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明;(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四)房屋测绘报告;(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