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农村医疗卫生设施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布局:

(一)每个乡、镇由政府设置一所卫生院,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五百平方米;

(二)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室,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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