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在村务公开中发现的挥霍、挪用、侵占、贪污集体财物等违法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