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二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行业和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