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行业和企业等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举办职业教育。

支持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举办职业教育。

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职业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