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三章 森林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重点林区和林区县设立的森林公安局或者森林公安分局,负责维护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审判和检察工作。省、县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设立林区人民检察院。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