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二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建设长远规划。国有林业局、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划,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和国有农场、牧场、厂矿企业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