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条已修改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应当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对经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