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购买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方式,保障事故的妥善处理。有轨电车特别规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