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通过购买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等方式,保障事故的妥善处理。

有轨电车特别规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