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和出入口、变电所周围堆放杂物、摆设摊点、乱停车辆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活动。禁止在通风亭、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品或者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