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利用轨道交通车站、区间、车辆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保持规范、整洁。

在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电影、电视剧或者广告,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