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票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举行听证,广泛听取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执行批准的票价,并按照法定要求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轨道交通票价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