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章 运营服务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6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