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保护单位制定项目保护规划。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