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处理好政府和社会、事业和产业、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