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可以决定实施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种类调控;(二)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三)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四)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前款交通拥堵治理措施时,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重大决策程序要求进行。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