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已修改本市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辆机动车违法行为次数达到十五次以上,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未在六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该机动车。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