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服务和监督第四十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报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网站等媒体上公告下列事项:(一)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二)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三)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四)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五)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