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不得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