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使用摩托车、非机动车(经批准的人力客运三轮车除外)和国家规定禁止载客的其他车辆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