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市、县级市(区)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水利、环保、园林和绿化、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