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动植物生存、具有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带和水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滩涂等自然湿地,以及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永久性水稻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工湿地。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