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已经依法予以处罚的,农林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处罚。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