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