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第二章 激励和扶持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对具有重大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优秀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以及对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