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鼓励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比例由出资各方约定。知识产权作价入股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百分之七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