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