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内容和程序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审计组织对审计组提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者离任审计查证报告,应及时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在15日内做出结论,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同时抄报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书、作出的审计决定和转发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在送达被审计单位和离任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