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审计条例/第三章 审计管辖第十四条已废止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审计机关之间对离任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