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之间对离任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审计机关确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