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造成环境污染。因发生事故,污水处理设施停止运行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恢复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