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