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通往部队营区道路的修建和养护工作,保证道路畅通。

军用机动车通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车场停放,免交通行费和停车费。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