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拥军优属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军人配偶随军在本市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