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军人配偶随军在本市就业后,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