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队集资、摊派。

地方公益事业或者建设项目确需部队支持的,应当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