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实施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公证机构行使公证职能依法予以监督、支持和协助。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