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