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五章 公证协会第三十二条有效公证协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证质量专业评定委员会。公证质量专业评定委员会可以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以及公证协会处理投诉事项涉及的公证书,进行专业评定。对公证协会依据公证质量专业评定委员会评定结果作出的处理意见,有关公证机构应当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