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三章 公证业务和程序第十七条有效公证机构应当将申请办理公证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目录、申请表示范文本、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要求公证机构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公证机构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公证机构应当推进计算机信息网络建设,方便当事人通过网络获取办理公证的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