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证条例/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人员第十一条有效公证机构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设置方案调整被撤销的,其执业证书同时注销。公证机构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应当中止执业活动;自中止之日起满一年仍不具备设立条件的,其执业证书应当予以注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