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五章 协会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行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需要收费的,应当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收费依据应当公开。行业协会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报经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协会对会员开展培训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可以向财政部门申领相关财政票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