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制度。

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委托行业协会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规范准则、行业产品标准和服务标准;

(二)委托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经济运行分析预测,数据统计;

(三)委托行业协会代行实施国家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以及就业信息发布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事项。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行业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