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第二章 协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筹备行业协会,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五个以上发起人,发起人为本省注册登记并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二)发起人和其他申请入会者,达到本行政区域内同业组织数量的百分之十或者同业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具有符合任职条件的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人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