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各级军事机关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当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列为安全保卫的重点目标,配合军事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