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六章 武器装备第二十八条有效各级军事机关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当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列为安全保卫的重点目标,配合军事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