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完善重度听力、视力和肢体残疾等特殊考生的招生与考试办法,健全残疾学生升学机制。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