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

客运、货运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四个小时不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不足二十分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客运车辆不按照规定随车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客运经营者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