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已修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和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定期对其经营行为、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服务质量招标评标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4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